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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地理实体的分类原则

发布日期:2025-02-26 07:48 浏览量:286

     基础地理实体 (fundamental geo-entity) 通过基础测绘采集和表达的地理实体,是其他地理实体和相关信息的定位框架与承载基础。(自然资源部国土测绘司解释)。基础地理实体的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:

    1.基础性。

    分类体系应体现各应用部门的基础共性需求,是各部门应用需求的“最大公约数”,对于可利用属性信息进行细化区分的实体宜合并为同一类别。

    2.统性。

    分类体系结构应正确反映基础地理实体与属性横向、纵向的体系结构,分类或分级的层次应清晰合理,同级分类应采用相同的视角。

    3.可扩展性。

    分类体系应留有适当的扩充余地,当现有分类仍不能满足分类需要时,可结合地方实际需求,在现有分类基础上按照扩充要求进行类别扩充。

    4.稳定性。

    应选择各基础地理实体最稳定的特征及属性作为分类依据,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重大变更,分类名称尽量沿用习惯名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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